核心觀點
歐盟期望通過其大市場的“布魯塞爾效應”,將歐盟的碳定價規則從區域層面升級為全球層面,將歐盟的內部標準有效“出口”到全世界,這對國際貿易、產業分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等都將產生較大影響。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是一種針對進口商品的碳定價制度。作為新舊經貿秩序轉換的一個標志性信號,CBAM將氣候變化這一外部壓力,通過市場機制將其內化為全球經貿活動的約束條件,對全球貿易分工、產業競爭和經濟增長的底層邏輯進行重塑。經過10多年的醞釀和區域試驗,歐盟將于2026年開始在全球范圍實施,必將對現有經貿體系和秩序造成巨大沖擊。在防范化解外部沖擊中尋找
綠色開放發展之道,是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
CBAM是歐盟搶占全球碳規則制定權的重要舉措
歐盟對
碳排放制定規則的起點較早。20年前便開啟了“國內
碳排放交易系統”(ETS)建設,對歐盟的高排放工業設置碳排放限額規定,超過限額排放的企業需額外購買配額。ETS有效促進了歐盟內部的
碳減排,但無法涵蓋進口商品的碳排放,導致歐盟高排放產業因歐盟內部碳
價格過高而轉移至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造成所謂的“碳泄漏”。2021年,歐盟提出包括CBAM在內的一攬子氣候立法提案,“兩步走”實施碳關稅,率先對碳規則進行戰略布局。
第一階段為過渡期,從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底,要求進口商報告其進口產品的嵌入碳排放量,相關數據記入系統,進口商不用實際繳納稅費。經過1年多的試運行,歐委會獲得大量一手數據,為評估和修訂CBAM提供了可靠的基礎。
第二階段為實施期,從2026年開始,要求各國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必須根據碳排放量購買CBAM憑證,其價格與歐盟ETS
拍賣的碳排放配額價格掛鉤,覆蓋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氫能六大高碳行業。未來還有可能進一步擴展至化工產品、塑料、紡織、造紙及更廣泛的金屬加工業。
這一制度安排搶占了全球碳定價規則制定的主動權和話語權,以及以產品
碳足跡為核心的產業鏈供應鏈數據掌控權。不僅向世界輸出歐盟標準,而且還借此建立了以鋼鐵、水泥等高排放行業為重點的監管網絡。通過實施CBAM,不斷完善跨國碳調節體系和以碳成本核算、認證核查、配額交易等為代表的配套制度體系,以增強歐盟在綠色發展領域的全球競爭力。
CBAM對全球經貿秩序將產生深遠影響
歐盟期望通過其大市場的“布魯塞爾效應”,將歐盟的碳定價規則從區域層面升級為全球層面,將歐盟的內部標準有效“出口”到全世界,這對國際貿易、產業分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等都將產生較大影響。
首先,CBAM直接沖擊WTO多邊貿易規則體系。世界貿易組織(WTO)要求成員國不得以不同的標準對待相同類別的進口商品或生產國的非歧視原則,而CBAM規定進口商依據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需要繳納額外費用。WTO要求成員國在貿易中應給予所有其他成員國相同的最惠國待遇原則,而CBAM針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標準制定不同的進口規則及稅額。這些舉措將進一步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綠色壁壘,存在貿易保護主義風險。
其次,CBAM嚴重沖擊既有產業分工合作體系。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全球貿易形成“大三角”分工格局,對于鋼鐵、鋁、水泥、電力以及未來可能拓展的紡織、塑料等高排放行業來說,歐美是主要的消費市場,俄
羅斯及中東等地區是主要的能源資源提供者,中國等新興經濟體主要提供生產制造能力。CBAM在全球范圍實施,將對發展中國家的制造成本優勢形成打壓,如果部分產業向歐盟回流,將加劇全球產業本土化、區域化、碎片化發展態勢。
再次,CBAM持續沖擊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體系。近年來,跨國公司把供應鏈
碳管理作為強制性規制工具。以沃爾瑪為代表的跨國零售巨頭推進供應鏈碳足跡核查機制,建立起覆蓋全球逾10萬家供應商的碳排放數據庫,要求供應商定期披露全生命周期排放數據,并將減排績效與采購配額直接掛鉤。CBAM的實施,意味著出口產品到歐盟的企業不得不將“碳成本”納入核心財務和戰略規劃,像管理財務成本一樣管理碳成本,部分低成本優勢企業會因此失去競爭力,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不確定性增多。
辯證看待CBAM的實施前景及戰略機遇
從目前的推進情況看,歐盟委員會已經提出CBAM實際實施時間可延期至2027年2月,2026年之后CBAM落地實施面臨的現實困難不容忽視。
從歐盟自身看,受烏克蘭危機等因素影響,歐盟近年來飽受能源短缺之苦,電力、化工以及相關制造業競爭力明顯下滑。此時開征碳關稅,會加劇歐盟能源困局。不排除會出現相關進口產品減少,發生歐盟高碳產業加速外流的狀況。
從其他國家看,美國特朗普政府推出的“大而美”法案大力支持傳統能源開采,顯然不支持歐盟的碳規則。俄羅斯、土耳其以及廣大發展中國家對碳關稅持保留或反對態度,若與歐盟達不成協議,不排除會引發新一輪貿易戰,以迫使歐盟從現有的立場上有所后退。
應該看到,機遇和挑戰從來都是并存的。CBAM在沖擊國際經貿秩序的同時,也為包括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內的全球各國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一是綠色發展機遇。CBAM對推動經濟綠色發展有積極作用,但要謹防其被異化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CBAM要與自由貿易的規則標準結合起來,推動形成符合世界各國發展根本利益的國際貿易格局。
二是創新發展機遇。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速到來,綠色低碳技術已經成為涵育科技革命紅利、實現“彎道超車”的重要增長點。CBAM將進一步推動光伏組件、動力電池、
新能源汽車等新產品發展,為各國創新發展帶來重要契機。
三是開放發展機遇。目前世界各國在
碳市場建設、碳足跡核算等領域的規則、規制、管理、標準各不相同,CBAM的實施有利于倒逼各國在節能降碳領域擴大制度型開放,推動各國攜手做大綠色發展蛋糕,共享開放發展紅利。
建立短中長期應對機制
無論CBAM是否能夠在全球范圍順利實施,我們都要高度重視綠色低碳發展大潮流對國際經貿秩序的實質性影響。在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進程中,主動與歐盟圍繞碳定價、
碳交易、碳關稅等進行積極磋商,推動形成更加合理的碳邊境調節機制。
短期強化風險管控,妥善應對碳關稅沖擊。堅守風險底線、樹立機遇意識,化被動應對為主動引領,建立全國統一的CBAM信息發布與預警
平臺,引導產品出口歐盟的企業啟動產品碳足跡盤查工作,支持企業增強碳排放領域合規能力,為受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綠色信貸等合理支持。
中期加快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改革,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碳定價體系。擴大碳排放交易行業覆蓋面,優化配額分配,改善
碳價調控機制,建立統一規范的碳足跡數據庫,推動供應鏈
碳中和。與此同時,建立與國際互認的綠電/綠證體系,推動中歐碳定價機制銜接互認。
長期持續推動產業和能源結構綠色化轉型,增強綠色貿易規則制定權。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切實降低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強度。推動落實全球治理倡議,積極參與WTO等關于碳邊境調節機制相關規則磋商和制定,推動發達國家更好地履行在降碳技術等領域對發展中國家的支持義務。
(原倩: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外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羅蓉: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外經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